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4-1 (第2/2页)
行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职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企业及其他资产,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地方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所有权是由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监管的。实质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国家财产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国家财产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更加清晰。
由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说明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很广泛,有些项目未能列入,如空域、航道、频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未列出,而以概括性规定之:“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本文解析物权法第45条的内容)
就是说,物权法规定的国家特种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有些东西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补充。
国家法人的特种所有权,按照其宗数大小,可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包括领土、领海、领水、领空、领太空的专属所有权;
第二层次,是包括国家法人内部的专属土地所有权;
第三层次,包括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能源的专属所有权,江河湖海及地下水的专属所有权,原始森林的专属所有权,濒危动植物的专属所有权;
第四层次,包括国家自然遗产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保护区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遗迹不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馆藏、收藏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创制的不动产、动产的文物专属所有权及其他文物专属所有权;
第五层次,包括国家各种专控科学技术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各种专控企业事业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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