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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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相关规定的法理基础

  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互换合同、出资合同、赠与合同或者抵押合同,或者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合同、征用合同、按揭合同、典当合同、出租合同、出借合同、地役权合同等等,不是建设用地所有权流转合同,也不是一般商品流通那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义的一般合同,更不是可以随意签订甚至于口头承诺的合同,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严格签订、规范签订的要式合同。

  运用过程控制论的观点来考量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因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全国各类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全面管理的一个中心环节,必须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依法保证合同的质量、全面履行合同和依法登记生效,才是问题的关键。

  运用系统工程论的观点来考量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全国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土地、未利用地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与控制,需要采取全国一盘棋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经济政策与物权政策并用,专权政策与放权政策并用,专地专用政策与有限流转政策并用,统筹兼顾政策与放开搞活政策并用,不光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而且包括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

  运用价值工程论的观点来考量建设用地流转合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多种用途、永久耐用性、容易升值和可公益性、可共益性、可私益性、可自益性、可他益性等诸多经济性、物权性、债权性、利用性、作用性特征,故建设用地流转合同是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的重要合同。这种合同可以由民事主体的用益物权人之间签订,但政事主体、公事主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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