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汉代婚俗之三—性禁忌 (第2/3页)
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这是一条十分明确的禁令,即男奴胆敢娶女主人以及“主之母及主妻、子”为妻,则腰斩弃市!
对于女奴与男主人之间的同类行为,汉律却并不反对。《杂律》规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即“皆为奴婢”,对“主婢奸”行为却并未明文制止。
《杂律》还规定,“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了性关系的女婢。这条规定,非但没有对“主婢奸”进行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禁通奸。必须明确,《二年律令》对通奸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可分为两类,即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这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因此刑罚也有所区别。
关于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和奸”就是指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的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这条律令若放到今天,不知多少人要为一时之爽去筑一辈子城,只至累死!
关于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奸,《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这里所谓的“同产”,既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随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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