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8-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8-1
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
一、基本要领
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亦称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物权政策,是用益物权人补偿权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征收农民的承包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济建设,终止了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并且对于他们全家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长期的不利的影响。基于保护农民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征收人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拆借、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二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论是土地共有权人还是用益物权人,承包地被征收的,反正可以依法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享受安排承包人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是个大政策大原则,对于被征收征用人以经济补偿方式予以动态平衡,符合赎买法的技术要领,符合一般均衡原理与系统工程原理,符合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方面的根本利益。从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到121条、132条,从所有权的规范与调整到用益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实行统一的不动产与动产征收征用制度。其中,最典型和人数最多的补偿权人,第一是农村中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人,第二是城市中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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